●出發效期:2012年07月01日至2013年02月06日。
●回程效期:自出發日(不含)算起,最少須停留0天,最長可停留14天。
●開票效期:2012年05月14日至2013年02月06日17:00止,限於此效期內完成開票,本票價方為有效。
●航班限制:
(1)限搭華航/華信直航包機航班。(不可搭乘與他航聯營航班)
(2)華航/華信訂位艙等相同,若搭乘華信包機,統一由華航出票。
●開票限制:限開立電子機票,全程機位確認OK後才可開票。
●更改限制:
(1)機票開立後,不可轉讓其它航空公司、不可更改航程、不可轉讓他人使用。
(2)機票於有效期限內,允許依照原開票艙等來更改日期。
(3)機票更改需符合航空公司價格區間及其航班相關限制規定。
(4)各航空公司公佈:即日起全面開立電子機票,如因更改日期/航班/行程,導致無法連結而必需更改機票重新開立時,航空公司得收取改票手續費,本公司亦需另外收取改票服務費台幣500元,如有稅金差額亦需補收。
●退票限制:機票一經使用即無退票價值。全程未使用之機票如需辦理退票,需在機票有效期內退票,航空公司需收手續費台幣700元及
本公司退票手續費收取規定及作業流程。
●艙等組合:
來回可訂不同艙等,請以來回票價相加除以二計算;效期及規定以嚴格者為準。
●不同點進出:
(1)可與華航有飛大陸之兩岸直航包機航點不同點進出,(適用全程搭乘經濟艙或經濟艙與商務艙組合使用),請以來回票價相加除以2計算。效期及規定以嚴格者為準。限於開票前確認。
(2)可去程搭乘兩岸直航航班,回程搭乘香港/台北(反向亦可),請以兩岸直航來回票價除以2+TWD3700計算。(大陸進//香港出,稅金請收TWD2720 ; 香港進//大陸出,稅金請收TWD2520)(香港/台北訂位艙等比照直航訂位艙等;限開票前確認。)●其他規定:
(1)不適用與聯航免背書轉讓互相搭乘。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和中國民用航空局聯合發佈:<國際航班載運人員資訊預報實施辦法>,自2008年5月1日(含)起,搭乘國航國際航班(含地區航班)在電腦訂位系統內,必須輸入有關資訊,資訊內容包括:姓名、國籍、性別、出生日期、旅行證件號碼、旅行證件有效期、旅行證件類別、人員類別(是否過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