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 洲 地 區 申 根 簽 證 規 定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1.申根公約國自2001年3月25日起由10國增為15國,即比利時、荷蘭、盧森堡、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義大利、希臘、丹麥、瑞典、挪威、芬蘭及冰島,2007年12月21日起捷克、匈牙利、波蘭、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馬爾他、斯洛維尼亞9國正式成為申根公約會員國,瑞士自2008年12月12日起正式實施申根公約,共25國。目前申根公約實施範圍僅及於3個月以下之一般人士旅遊簽證,原則上,凡條件符合者,可一證照通行25國,但亦非毫無限制,一體適用,各當事國政府仍得視特殊 情況保留若干行政裁量權。

2.國人赴申根國家旅遊,倘中途前往非申根公約國後,欲再進入申根公約國,則須申請多次申根簽證。由於申根多次入境簽證費用較單次為高, 近有部份國人為節省費用,僅申辦單次入境簽證赴歐旅遊,途中離開申根國家後即無法再入境申根國家;另請避免於申根簽證效期生效前抵達申根國家國際機場,以免遭拒入境。在此,籲請國人赴歐旅行特別注意此節。

3.目前在我國核發申根共同簽證之歐洲國家駐台機構有:比利時(兼代盧森堡簽證)、荷蘭、法國、德國、奧地利、義大利、西班牙(兼代辦赴希臘簽證)、丹麥(兼代辦赴挪威簽證)、瑞典(兼代辦赴芬蘭簽證),(希臘已停辦國人赴希之落地簽證)、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波蘭、瑞士。

4.凡至申根國家旅遊應注意:(一)開出機票之日期必須早於簽證日期,如因改換班機,務必持有原班機之證明,諸如電腦訂位號碼、抵離班機次等資料;(二)確認訂妥旅館,尤其須注意登記姓名應與護照相同;(三)持有足夠生活費之現金或出示有效之信用卡;(四)應隨身攜帶附有照片之全民健保卡;(五)隨身攜帶我駐外各館處之急難救助電話號碼以備急需。

5.國人向申根國家駐台單位申請簽證時,請依(1)首先入境國家;或(2)停留時間最長國家之駐台單位提出申請核發,以免遭拒絕入境。倘遇詢問時,即依上述(1)或(2)項考量,據實以答即可。

6.倘需於申根國家轉機前往非申根國家,仍宜持有效申根簽證;確認所持申根簽證,係由最先入境國或入境最長國所核發,行前最好先與旅行社或駐台機構查明認,以免發生旅途不便與困擾。

7.持申根簽證擬入境申根簽約國之旅客,應於簽證效期內入、出境。


資料來源: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本資訊僅供參考,詳細資料仍請上該國官網或向該國駐華機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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