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免簽證計劃從2012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
美國於2012年10月2日宣布台灣加入免簽證計劃(簡稱VWP)。從2012年11月1日起符合資格之台灣護照持有人,若滿足特定條件,即可赴美從事觀光或商務達90天,無需辦理美簽。
一、資格如下: 1.旅客持有之台灣護照為
2008年12月29日當日或以後核發之生物辨識電子護照(晶片護照),且具備國民身份證號。
(護照需再出發日當日起算有效期六個月以上) 2.旅客前往美國洽商或觀光,並且停留不超過90天。(過境美國通常也適用)
3.倘以飛機或船舶入境,須為核准之運輸業者(檢視核准之運輸業者名單),並且有前往他國目的地之回程票。
4.旅客已透過旅行許可
電子系統(ESTA)取得以VWP入境之授權許可。
●
團費不包含申請ESTA費用$14美金(約$500台幣)。
● 旅客只需填寫中文表格(向業務人員索取)及提供護照影本。
● 若是由我們為您代為申請ESTA,若沒被核准,您則需自行支付$4美金處理費。
● 曾被拒絕ESTA授權許可,或有其他違反移民法事項者,也不得申請VMP方式入境美國。
註1:本行程所載之護照、簽證相關規定,對象均為持中華民國護照之旅客,若貴客擁有雙重國籍或持他國護照,請先自行查明相關規定,報名時並請告知您的服務人員。
註2: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滿20歲設立戶籍後首次出國,應先向外交部申請含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我國護照,始可持憑出國。
美國國土安全部於2009年1月12日開始實施「旅行許可電子系統」(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 ESTA)的登錄方案。旅行許可電子系統是一個國土安全部新設的線上系統,也是入境美國免簽證專案 (Visa Waiver Program, VWP) 裡的一項基本要件。
所有以免簽證專案赴美的會員國國民或公民必須在登機或登船前往美國之前取得一份核准的ESTA。新加入免簽證專案的會員國則自加入免簽證專案當天起就適用ESTA的規定。
持下列護照進入美國需先上網申請ESTA,目前有37個國家:若有增減免簽之國家以
AIT網站公布為主。
安道爾,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汶萊,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日本,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摩納哥,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大韓民國,聖馬力諾,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希臘,台灣等37國。
二、下列旅客不適用VWP,而必須申請非移民簽證: 欲在美國工作者(無論有給職或無給職),包括新聞與媒體工作者、寄宿幫傭、實習生、音樂家、以及其他特定職種。
● 欲在美國求學(F簽證)或參加交換訪客計劃者(J簽證)。
● 前往其他國家而途中需要過境美國的空勤或航海組員(C1/D簽證)。
● 欲在美國求學(F簽證)或參加交換訪客計劃者(J簽證)。
● 以私家飛機或私人遊艇入境美國者。
● 美國依據《2015年改善免簽證計畫暨防範恐怖份子旅行法案》(此法)實施新規定。
適用免簽計畫38個國家國民,
★曾在2011年3月1日以後赴伊朗、伊拉克、蘇丹、敘利亞、利比亞、索馬利亞或葉門國籍或旅行,或在此七個國家停留的免簽證計畫參與會員之公民其中一國,不再有免簽資格(自2016年1月21日起其ESTA旅行許可將自動失效),上述類別旅客仍可依照一般簽證程序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赴美簽證。